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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記者章有巢氏房屋寧旦
  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住商房屋、司法部24日聯合發佈《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下稱意見),從刑事政策、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等方面,就加強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作了全面系統的規定和工作部署。
  意見一長灘島經公佈,便引來了社會各界的廣泛熱議。在對兩高兩部的此舉給予充分肯定的同時,有法律界人士指出,立法的不完善是有效保護未成年免遭性侵害的一大障礙。要有效遏制此類現象的發生,當務之急還是需要通過修法的形式,對該類犯罪進一步明確與規範。
  社會各界關註立法層面宿霧的缺失
  針對近年來一直備受關註的性侵害未成年人這一熱點話題,意見的出台引發了社會支票貼現各界的新一輪討論。
  廣東省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楊愛斌認為,此次出台的意見不僅確立了從嚴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政策,進一步明確了受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的訴訟權利,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法適用問題作了明確規定,並就性侵害未成年人罪犯的緩刑適用作了嚴格限制。楊愛斌說,“現實中,負有特殊職責的行為人發生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現象十分突出,意見的出台十分及時和必要。”
  記者註意到,在對意見給予充分肯定的同時,社會各界特別是法律實務界人士關註更多的是,立法層面對未成年人保護的缺失。
  此前,廣州市的27家公益機構向該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聯署提交的立法建議信——《廣州市未成年人性侵害防治條例(社會組織建議稿)》(下稱建議稿)中,針對未成年人性侵害防治,提出包括“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國家機關、自我保護、法律責任”等8個方面的立法建議,涉及到未成年人活動的家庭、學校、社會3個環境。
  建議稿的執筆機構、廣州越秀區思瑾文化研究中心負責人李思磐說:近年來頻頻曝出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其中不乏連續犯罪、社會影響非常壞的案例。但除了輿論一陣嘩然,之後並未看見切實的改變;對於此類罪犯,目前也仍停留在事後懲處,而缺乏預防管理。“這讓人非常憂心!”
  與建議稿持相同意見的,在法律界人士並非少數。在廣東省律師協會、省女法官協會、省女檢察官協會等單位聯合舉辦的“2013未成年人權益保護與女性發展論壇”上,這一觀點也成為與會法律界人士熱議的焦點。
  “由於通常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罪犯都是具有特殊心理嗜好的,再犯的可能性較大,但現行刑法尚無對他們進行監控的措施。”廣東省律師協會女律師工作委員會副主任耿爽在論壇上指出,性侵害未成年的罪犯,雖然刑罰起到了一定的震懾作用,但刑罰畢竟是事後的一種補救措施,當案件發生時,未成年人的傷害已經造成。“對於未成年人而言,事後嚴懲並非最好的保護路徑。”
  廣東律協未成年人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鄭子殷律師認為,現代心理學研究認為,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很有可能是基於一種“戀童癖”的心理障礙。“戀童癖”本身不屬於犯罪,但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人有這種心理障礙的比例相當高。
  “對於有‘戀童癖’的犯罪人,僅僅通過法律製裁往往不能遏制他們再次犯罪。新聞媒體就曾經報道過某歌星,在犯猥褻兒童罪出獄後再次猥褻兒童的案例。”鄭子殷說,而我國的立法對此並沒有相應的規定,而司法部門也沒有對此建立相應的制度。
  男童性侵害仍未得到應有的保護
  此次出台的意見,將兩種具有錢色交易形式的嫖宿幼女行為定性為適用強姦罪,從司法實踐領域遏制了“嫖宿幼女罪”成為大肆進行姦淫幼女犯罪分子的“免死金牌”這一現實問題。但針對 “雞姦”男童犯罪行為的日益多發,由於此類犯罪是否適用強姦罪這一建議尚未在意見中獲得明確,也因此成為大家熱議的另一個焦點。
  在立法初期,幼男遭受性侵害是人們沒有預料到的,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越來越多的性侵幼男的案件發生,幼男由於生理上及心理上的弱勢,成為一些特殊嗜好的女性及男同性戀者的侵害對象。
  耿爽就此指出,目前,我國刑法中性侵害的犯罪對象為女性,男性如果遭遇性侵害,除受害對象為未滿十四周歲的男童,加害人能被以猥褻兒童罪定罪處刑外,已滿十四周歲的男性被害人,僅在經鑒定輕傷以上的情況下,法院能對加害人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刑,其他情況下,加害人連治安處罰都較難被處罰。
  以廣州市民政局某處長李某雞姦男童案為例,李某使通過在騰訊網發“漂流瓶”和QQ聊天方式結識三名未成年男童,並以給付金錢、物質等利益為誘餌,多次引誘被害人到其居住地進行猥褻、雞姦。但案發後,依據現行刑法,李某僅被法院以犯猥褻兒童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4年。
  “雖然猥褻兒童罪能將‘雞姦’行為納入懲罰的範疇,但由於除非具有聚眾或在公共場所的情節,其刑法的法定最高刑僅為5年有期徒刑。”鄭子殷同時指出,事實上,猥褻兒童的行為往往發生在居室或者其他較為隱蔽的空間,導致行為人最終被輕判,這樣的結果使這種行為的罪過與社會危害性、責罰不成正比,無法達到製裁和震懾這種行為的目的,也無法有效防止這類行為的發生。
  “性侵害對未成年人的傷害不僅是對其性權利的侵害,還有對其身心健康權利的傷害。如未成年人遭遇性侵害行為,對他(她)們的身心健康的創傷是同樣的,不會因性別不同而呈現不同差異。”建議稿聯合提交機構之一的中山大學性別教育論壇負責人柯倩婷強調,中國現行的強姦罪只懲罰針對女性犯罪的男性,而男性受害者的權益得不到法律保護,這是立法保護的一大缺失。
  建議:意見尚未完善之處亟待修法解決
  李思磐認為,只有在立法中明確了家庭、學校、社會、國家機關等各環節的責任,才能讓今後的預防、監督和審理的過程有法可依。而目前,立法對此都沒有給予明確的規定。
  “為了進一步避免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罪犯出獄後再次危害社會,從而加強刑法的防範功能,我們可以借鑒美國、香港的做法,通過修法來建立‘性罪行定罪記錄查核’制度。”耿爽說。
  耿爽建議,立法可以要求性侵兒童的犯罪分子在刑滿釋放後,對其強製備案,將其樣貌進行公示,並要求其不得居住在幼兒園直至高中校園半英里以內。尤其是那些性侵兒童的累犯,規定其出獄後還必須每3個月前往警方接受一次問詢。“性罪行定罪記錄查核”制度的建立可以將慣犯永久納入警察的監控範圍,並增加了犯罪成本,使得刑法的防範功能增強。同時,其對犯罪分子信息的公佈可以警示社區提高防範意識,從而避免犯罪分子接近幼童。
  鄭子殷告訴記者,而針對有“戀童癖”心理障礙的罪犯,即使服刑甚至接受強制治療後,也並不意味著他不會再繼續性侵害未成年人。因此,香港就在2011年12月推出了“性罪行定罪記錄查詢”的行政機制,求職者與雇主均可查詢對方有無性罪行犯罪記錄。
  鄭子殷說,“這一機制,非常值得借鑒,也非常容易借鑒;可以在簽訂勞動合同備案時提供查詢,既不會影響日常生活也對弱勢群體有較好的保護。”
  “雞姦的對象雖然是男性未成年人,這隻是基於性取向的不同,其實質仍然是性行為。”耿爽還建議,針對男性未成年人的保護,應當實現幼男與幼女同樣的特殊保護,將幼男歸入刑法的特殊保護範疇內。可以考慮在刑法罪名的現有體系內,將幼男納入強姦罪的保護範疇。
  有多名專家認為,未成年人不僅包括未成年女性公民,同樣應包括未成年男性公民。因此,應該通過修訂刑法,將性侵害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男性公民的犯罪行為也納入強姦罪的定罪範疇。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公訴一處處長沈丙友表示,意見的出台,對防治懲處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能發揮積極的作用。但是,作為刑事司法文件,意見只是對目前各地各部門在辦理此類案件過程中,對使用罪名、定罪量刑中出現的不同理解進行了統一與明確,並不能解決此類犯罪中由於立法滯後所帶來的障礙。立法中對性侵害未成年人保護存在的缺失,亟待通過立法予以完善。  (原標題:有效遏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亟待修法補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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